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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采购与发放口罩的账务处理指南

疫情期间企业采购与发放口罩的账务处理指南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已成为许多企业保障员工健康、维持生产经营的必需品。对于企业财务人员而言,正确进行相关劳保用品的账务处理,不仅关乎账务的准确性,也涉及税务合规与成本控制。本文将针对企业采购与发放日用口罩的常见场景,梳理其账务处理要点。

一、 会计处理原则:区分用途与性质

企业购入的口罩,其会计处理主要取决于其具体用途,核心在于判断该项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

  1. 作为劳动保护费处理
  • 适用情形:企业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健康安全,预防病毒传播,强制要求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佩戴而统一购买并发放的口罩。这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劳动保护措施。
  • 会计科目:购入时,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或“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根据员工所属部门区分),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 优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 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 适用情形:企业以补贴形式发放现金让员工自行购买,或者购买的口罩并非强制在工作场所使用,而是作为一项普惠性福利发放给员工(例如,发放给员工供其家庭日常使用)。
  • 会计科目:借记“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实际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等。
  • 注意: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限制。

关键判断:实践中,税务与会计处理更倾向于支持将企业为复工复产后生产经营场所统一配备的口罩作为劳动保护费。建议企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口罩的发放对象、标准及使用要求,以佐证其劳动保护性质。

二、 税务处理要点

  1.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企业外购口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支出确认为 “劳动保护费” 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若计入 “职工福利费” ,则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认证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个人所得税
  • 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实物口罩,不属于员工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无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 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口罩补贴,则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具体账务处理示例

场景:某制造业公司为保障车间工人安全复工,统一向供应商购买一批日用防护口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0元(其中价款10,000元,税额1,300元)。口罩已验收入库并发放给生产部门员工。

会计处理(视为劳动保护费)

1. 采购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 原材料——劳保用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2. 领用发放时:
借: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 10,000
贷:库存商品 / 原材料——劳保用品 10,000

场景:某公司以福利形式,向全体员工每人发放一包口罩(无法取得专票),现金支付共计5,000元。

会计处理(视为职工福利费)

1.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000

2. 购买并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注:由于未取得专票,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四、 管理建议

  1. 完善内部制度:明确防疫物资的采购、领用、发放流程和标准,制作领用签收记录。
  2. 规范票据管理:尽可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并准确区分票据类型(专票/普票)。
  3. 清晰账务核算: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清晰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避免混淆。
  4. 关注政策动态:疫情期间,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可能出台阶段性执行口径,需及时关注。

企业处理口罩等防疫物资支出时,应基于业务实质,结合税务规定,进行准确的会计与税务核算,在履行社会责任的也做好自身的财务与税务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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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2 21:35:20